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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时间:2008-7-22  
为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障“三个转化”顺利实施,实现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国函(2006)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应严格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所有煤炭矿业权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称)价款。

  二、出让新设煤炭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外,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三、对此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煤炭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追缴矿业权价款。追缴价款的资源量评审、备案和缴纳时限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1号)执行,价款缴纳方式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181号)执行。

  四、新设煤炭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由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国土资源部、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规划矿区由国家或省出资进行预查、普查和必要详查后形成的矿产地;非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煤炭资源由省或市出资进行预查、普查和必要详查后形成的矿产地;其他矿区引入社会资金实施勘查的。

  五、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应符合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开发规划,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等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转化用煤。

  六、根据国家和省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规模和时序,煤炭资源开发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资源市场投放计划。并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挂牌拍卖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组织实施。

  七、按国家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可以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矿业权: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

  (二)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

  (三)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

  (四)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八、符合第七条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申请以协议方式取得煤炭资源的,还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单套年产煤制甲醇100万吨及以上及其深加工项目;

  (二)300万吨及以上煤液化项目和100万吨及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煤液化项目;

  (三)省规划的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超临界、超超临界大型燃煤坑口电源项目和大型外送电源项目;

  (四)此前省政府已经批准配套煤炭资源但矿权手续尚未办理的转化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九、符合第八条的转化项目煤炭资源的配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其他转化项目所需煤炭资源通过市场自行解决。

  十、允许以协议方式取得矿业权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矿业权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矿业权,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矿权人不得自行转让。

  十一、规划为转化项目配套的煤炭资源,煤矿开发主体已以协议方式取得了矿业权或已开发,未进行转化需要变更的,经省政府批准,须按煤炭资源规划用途调整煤矿开发主体。开发主体变更,应对矿业权重新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转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矿业权转让溢价原则上归政府所有,对原矿权人的投入加15%收益予以返还。

  十二、为转化项目以协议方式配置煤炭资源,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化项目未履约建设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省发展改革部门报经省政府批准,对煤炭资源的矿业权进行重新配置,对原矿权人的投入加15%收益予以返还。

  十三、以协议方式取得煤炭资源探矿权的矿权人,申请对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进行开发,不符合规划确定的资源开发用途要求的,不予核准项目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四、以协议方式配套煤炭资源的重大转化项目,其配套煤炭资源原则上要全部用于转化,开采能力超出转化项目实际需要的可吸纳其他转化项目业主共同参股开发,超出转化项目需要所开采的煤炭按当地市场价格纳入当地商品煤统一经销。

  十五、以协议方式取得矿业权的价款,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然后按规定缴纳。评估机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委托,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以市场方式取得矿业权的价款,以成交价格缴纳。

  十六、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按中央和地方2∶8的比例分成;留成地方80%的部分,按省级50%、市级20%、县级30%的比例分成,其中由国家与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在出让或转让时按照双方投资比例分成。矿业权价款由矿业权登记审批机关负责收取,并按规定就地缴入各级国库或财政汇缴专户。

  十七、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煤炭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及管理性支出和省级地勘基金的建立,也可用于解决因采矿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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